參加產業新尖兵計畫受訓之學生考取iPAS經濟部產業人才能力鑑定證照,頒發獎勵金新臺幣1萬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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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轉知教育部109年7月7日臺教技通字第1090095061號暨109年8月11日臺教技通字第1090109681號函。

二、為增進學生跨域能力,教育部鼓勵各校申辦前開課程時,課程規劃強化產業創新領域之跨域能力,課程內涵並強化符合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機制(iPAS)職能基準,以輔導參訓學生考取iPAS產業人才能力鑑定證照,加值就業能力。為配合勞動部旨揭計畫,並鼓勵受訓學生取得iPAS經濟部產業人才能力鑑定證照,爰由教育部給予學生考取證照獎勵金新臺幣1萬元(以本年7月底前結訓之班別為限),配合開班及考證時間,規劃分2個年度(109年度及110年度)辦理撥款作業。

三、各校經勞動部核定之各班次可否對應輔導考取iPAS經濟部產業人才能力鑑定證照,請各校自行上網查詢iPAS經濟部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推動網之能力鑑定項目自行判定確認,後續110年申請考取iPAS經濟部產業人才能力鑑定證照獎勵金辦理方式如下:
(一)請各校自行上網查詢iPAS經濟部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推動網之能力鑑定項目(網址:https://www.ipas.org.tw/?AspxAutoDetectCookieSupport=1#),並洽工業技術研究院產業學院詢問證照考照事宜,於本年12月15日前完成受訓學生考照事宜,逾期不得列入補助對象。
(二)本案係針對109學年度(109年7月31日前)應屆畢業生輔導加值就業能力,以本年7月底前結訓之班別為限,請各校於受訓學生考取iPAS經濟部產業人才能力鑑定考取證照後,製作考取iPAS經濟部產業人才能力鑑定證照學生清冊、考取證照影本、學校經費領據、併附經勞動部核定課程計畫之招生簡章等,函報教育部申請獎勵金撥款,俾各校轉撥受訓學生,至遲於本年12月15日前送達教育部,以利撥款作業。
發布日期: 2021/03/08 至 2021/07/31